复兴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来源: 复兴区医保中心/fxyb0310


复兴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集中缴费期

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为集中征缴2020年度复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缴费金额为250元/人。

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父母(监护人)一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居民医保,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未满一周岁参保登记的,除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以外,还需承担财政补助部分,次月享受报销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时必须持医保卡、身份证)

(一)住院待遇:待遇不变。

(二)普通门诊报销:1、门诊诊察费,即在市内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诊察费定额报销。2、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定点医院选择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5元。

(三)特殊病门诊报销:

特殊病患者凭《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诊疗证》,在特殊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住院待遇给予保障。特殊病种保障范围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异药物、血友病。

(四)长期慢性病门诊报销:

长期慢性病参保患者凭《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诊疗证》,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一年只收一次起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60%给予支付。

(五)生育报销:顺产定额补偿800元;剖宫产定额补偿2500元。

(六)意外伤害待遇:待遇不变

(七)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城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000元。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个人合规医疗费分段支付:9000元以上至3万元的费用,支付比例60%;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费用,支付比例6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费用,支付比例8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费用,支付比例90%;20万元以上的费用,支付比例95%。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三、异地就医

1.转诊不受级别限制:参保居民因个体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级别不做限制)治疗的,只需持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到复兴区行政事务大厅办理备案(也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备案),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即省时省力又避免了垫资压力。医保待遇按转外标准支付。2.因无卡或其它原因未能出院即报的,可回复兴区行政事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温馨提示:

1、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设施和医用耗材报销目录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剔除个人先行自付费用、超标准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2、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扣除起付金额累计不超过2500元。

3、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

4、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居民医保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5%,再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复兴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310-4187596

 地址:复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北大街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