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发布通知,邀请有合作意向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2019年唐山市本级长期照护保险启动实施自采工作。截至2019年10月11日17点30分,共有六家保险公司报名,经初步审核,一家保险公司因资料不符合要求,被取消参评资格。2019年10月12日上午9点,经评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确定为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启动实施合作单位。
10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静林到廊坊市调研医疗保障综合改革情况,副省长徐建培、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新喜陪同调研。胡静林一行先后来到廊坊市人民医院、安次区人民医院,实地察看医保结算情况,详细了解医用耗材使用和医保报销等情况。随后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医院运行情况。胡静林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改革的集成协同,在各项改革措施顶层设计和制度协同上下功夫。胡静林强调,要加强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招标和使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等工作的跟踪问效,做好数据分析测算,确保稳中有进、稳中有为、稳中提质。要压实管理责任,增强斗争精神和担当精神,按照找准“小切口”、实现“大作为”的思路,坚定信心,下决心推进改革,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10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以下简称《分组方案》)两个技术标准。其中,《技术规范》对DRG分组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名词定义,以及数据要求、数据质控、标准化上传规范、分组策略与原则、权重与费率确定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分组方案》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是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开展DRG付费工作的统一标准,包括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376个核心DRG,其中167个外科手术操作ADRG组、22个非手术操作ADRG组和187个内科诊断ADRG组。
10月17日,京津冀三地医疗保障局在石家庄市召开了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胜群同志主持,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岳小林、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铁军同志,三地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及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在执行国家新版药品目录政策协同及共同支持雄安新区发展等方面形成了共识。
10月17日至1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重庆举办全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与财务管理培训班,深入贯彻《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落实工作要求,听取地方同志对医保基金预决算与财务管理、业务财务一体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强调,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医保基金预决算和财务管理面临的形势,全面把握医保基金预决算编制的总体思路。加快建立绩效管理理念,切实推进医保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会议要求,全力以赴做好2019年医保基金决算和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科学、合理、可持续运行。
10月22日上午,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京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推进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同志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破解医保扶贫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待遇保障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会议还对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提高站位,依托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锁定人群、锁定用药,做好政策衔接,统筹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按期兑现待遇。会议还盘点了年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重点任务,要求统筹做好重点任务收官并同步提前谋划好2020年工作。
10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赴山东省开展工作调研,实地考察了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和齐鲁制药集团,调研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支持医药企业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达标和供应稳定。继续保持工作力度,使更多药品回归合理价格,推动形成更加规范的药品流通秩序。
我国加快推动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测试应用,力争到2020年逐步实现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使用。国家医保局于2018年8月启动了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制定工作。2019年6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4项编码标准数据库和动态维护平台率先上线;9月26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病种等11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公布。
11月1日起,阜阳市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正式执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8.8%,企业及其他单位8.9%,灵活就业人员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