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教育见成果 为民服务解难题(五)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为认真学习贯彻省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暨“为民服务解难题”工作交流会精神,省总队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作为主题教育期间专项整治、整改落实的重点任务,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总队将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向大家进行展示,增强医疗机构守法遵规的自律意识,也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病历

大家都是怎么处理的呢?

病历当然很重要!


去医院看病的小伙伴,肯定知道“医生填写病历”这一环节;有社保的,甚至还需要携带着自己的病历本。所以大家就诊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病历。


患者甲

可是我们之前都不懂这些,一些病历都已经找不见了,该咋办?

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将被处罚。

卫监君




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甲

我看到有些病人去医院查看复制病历,但是医院还要收复印的费用,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吗?

这是符合规定的,医院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卫监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从现在起请记住:

去医院看病,如有需要

是可以向医生要求查看病历的。

(但请给医生时间,病人多,互相体谅~)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

拒绝公开全部病历

可拨打028-65277000

向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