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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行医资质却要给周围群众镶牙、补牙,日前,长兴县丁某某、郑某某两名人员因构成非法行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长兴县卫生监督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重点对历年查处过非法行医的场所进行了回访。
在对长兴县林城镇、泗安镇菜场附近进行巡查时,发现郑某某、丁某某开设的场所存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各类口腔诊疗器械,两人开设场所均用于为周围群众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执法人员依法对两处场所进行了取缔,通过查询历年处罚信息,发现两人此前均因非法行医被处罚过两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两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长兴县公安局处理。近期,经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两人均因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接下来,长兴县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长兴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