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政策、标准已落地!各医护人员,你准备好了吗?
近日,国家卫健委下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表示,该标准现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通知》中明确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小编现就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通知》中提到,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其在人员方面也做了一系列要求:
一、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二、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在设备方面,《通知》中表示,诊所中需具备以下物品: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通知》中提到,口腔诊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人员要求如下:
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护士:
《通知》中表示,口腔诊所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通知》中还提到,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同时,口腔诊所应配齐以下设备:
1、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3、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现如今,国家卫健委已下发多项政策,有想法的医护人员要抓紧行动了!
小编有话要说:
目前有部分地区已经支持在职医生兼职开诊所,这样的政策慢慢的也可能会在全国蔓延开来,但是开办诊所也需要硬件要求,那就是从业人员需要有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经验的,所以证书对大家还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私人诊所都会成为必不可少的敲门砖了。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