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满足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吉人社办字[2016]89号)、《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文件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及原医保(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梅河口市内(含各乡镇)依法设立的,未取得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梅河口市内(含各乡镇)依法设立的,已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
(一)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 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市医疗保险定点规划,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监督管理;
3.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设置标准;
4.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和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或项目应当达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 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7. 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医疗服务的需要;
8. 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9. 信息系统能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10. 医疗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11.近一年内在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或发生重大医疗、药品责任事故。
(二)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管理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设施;
2. 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规划,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监督管理;
3.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
4. 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最低标准(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建筑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药品服务的需要;
5. 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达到60%以上;
6. 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药的能力,能及时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7. 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8. 零售药店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提供配药服务。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及管理规定,熟悉医药、卫生的政策、法规;
9. 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10.零售药店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时间和方式
(一)申请时间:2019年11月18日—11月25日
(二)申请方式:纸制及电子材料申报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
1、梅河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技、药、护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
5、药品品种及主要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6、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9、服务规模:医、技、药、护人员构成;科室设置及病床 数;已开展的诊疗技术、诊疗项目
纸质材料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
1、梅河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执业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
5、药店药品品种清单
6、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纸质材料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愿意承担梅河口市医保定点服务的医药机构,可登陆梅河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申报条件及要求并进入医疗保险信息中心邮箱(mhkylbzj@126.com密码04354303098),自行下载申请表格,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医药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二)实地评估。由梅河口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通过复审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填写实地考察评估表,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实地评估结束后,根据规划区域划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形成拟进行协商谈判的医药机构名单,报履约能力评估领导小组。
(三)谈判签约。经办机构与拟进行协商谈判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在谈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拟签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梅河医保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经办机构与新增及原已取得资格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因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五)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医疗保障直属事业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信息中心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违规退出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
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
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
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
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六、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与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三年的;
(三)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评估工作的。
咨询电话:0435—4303122(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监管一科)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梅河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