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科学依据。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1996年版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亟需修订。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第4号《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01
该标准的4.1.1、4.1.2、4.1.3、4.1.4.1、4.1.5.2、4.2.4、4.4.1.2、4.4.3.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02
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
03
该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
04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只使用于公共场所,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应按照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不适用于该标准。
全文如下:
1996年版的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场所进行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指标和分类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