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实现医院等级评审改革,将分三级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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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浙江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


记者|沐尧
编辑|张园园


近日,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省医院等级评审做出了新规定。《办法》明确,浙江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


这是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国家卫健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后,省级层面较早出台的医院评审办法,或许将对全国其他省份医院等级评审起到一定参考意义。



《办法》明确,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或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办法》中将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该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的要求。


《办法》指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取消,目前卫生行政部门正在修订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力争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落实医改任务。要求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医院评审标准。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后,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办法》要求,要重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委会委员每5年聘任一次,主要由医院管理、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科研、财务、行风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评委会中任职、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