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扩围落地14省!多省发文,年底前密集实施(附全国汇编)

来源: 海斯莱福药业/health___life

近日,河南、广西、湖北等三省密集发布国家集采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基本明确了落地时间。河南将于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而广西则是于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而根据最新国务院推行三明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全国都要执行集采扩围项目。

据我们统计,目标包含河南、广西在内,目前已有14省发文落实集采扩围相关工作,我们也在文末进行了梳理。

河南: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实施范围及品种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联采办公布的《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中明确的25个中选药品。

河南集采扩围中选结果及供应情况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量完成以外的剩余用量,仍可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时增补未挂网中选企业及中选药品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民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GY- YD2019-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中约定采购量规则,结合上年度各地区25个集中采购药后(指定规格)使用情况,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到参加试点扩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对合同期限、采购量、采购价格、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的定,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25个中选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河南省药品采购目录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医保预付50%,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到支付药款不得超过30天。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结算款。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照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款的周转资金,专款专用。

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

中选药品属河南省医保的,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在河南省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价格联动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支付,报销比例不变。

按照“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不因中选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医保总额控制额度,对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的,不因使用中选药品治疗而降低当年定额支付标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

广西:剩余用量,仍可继续按中选价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或通过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先期执行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今后根据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集中采购品种范围。

根据《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按照联盟地区中选企业的数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分别为1年和2年,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广西集采扩围中选结果及供应情况

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或通过广西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以全区参加试点扩围的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中选药品的使用量为基数,按照50%-70%作为本次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保证在协议期限内完成合同用量。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或者按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可在广西药采平台上选定3家以上6家以内的药品配送企业
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选定3家以上6家以内的药品配送企业,最终配送企业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鼓励生产企业自行开展中选药品配送服务。中选生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供应不及时等情况时,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足量供应。
医保预付40%,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可继续预付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金额的40%向其预付结算周转金。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统筹地区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出现不按时结算药款等情况时,由医保部门核减其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中的,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的原研、参比制剂、过评品种,均按相同支付标准
对试点扩围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其中价格差异较大的,通过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允许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因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不调减年度总额预算额度。
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品规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
广西所有参与本次带量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本院临床基本用药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
附集采扩围全国进展情况:
据医药云端工作室统计,目前甘肃、安徽、湖北、广东、吉林、湖南、海南、浙江、贵州、山东等省均已发文,基本明确了执行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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