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居民大病医保/lypicc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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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状态的参保职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 10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年55元划拨,同级财政补助(含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15元,个人承担30元(由经办机构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的,由个人缴纳)。

保障方式和服务内容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方式分为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等。

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接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按规定标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不设起付线。协议定点医护机构实行医疗专护的医疗服务支付比例为80%,实行机构护理的医疗服务支付比例为85%,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负;生活照护服务项目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实行定额支付。实行居家护理的按定额补助标准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护机构按照定额结算标准进行结算支付。

申请流程和评定标准

参保职工向护理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申请,承办机构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医护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能力评定,提出书面结论,定期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进行评定,分数低于55分(不含55分),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于次月纳入护理保险待遇范围。

医护机构协议定点和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院及医养结合机构,均可向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协议定点医护机构。协议定点医护机构应为所有入住参保职工建立医护档案,记录诊疗信息,进行合理诊治,主动向参保职工提供每日医护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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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实行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本级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市本级和辖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