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省已发文落地集采扩围!
来源: 医药那些事儿/yehenala_678
本周(11月17日-11月23日),广西、江苏、海南三省发文落实4+7扩围工作。其中广西为征求意见稿,其他两省为正式文件。约定采购量:以全区参加试点扩围的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中选药品的使用量为基数,按照50%-70%作为本次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或者按相关规定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结算方式: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金额的40%向其预付结算周转金。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统筹地区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医保支付标准: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其中价格差异较大的,允许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年内调整到位;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约定采购量:按照上年度江苏省相关医疗机构试点扩围25个药品用量的50%-70%计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约定采购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3家以上过评,原则上不再采购未过评品种。
结算方式: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医保支付标准:以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约定采购量:根据上年度海南省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的50%-70%,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数。
对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但同时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
结算方式: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予以结算。医保支付标准: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实行梯度降价。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据医药云端工作室统计,目前甘肃、安徽、湖北、广东、吉林、湖南、海南、浙江、贵州、山东、江苏等省均已发文,基本明确了执行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