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江西今天(11月26日)发文,该省带量采购方案正式出台。
从未过评药品中,遴选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采取“双信封”招标采购,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的名称与剂型合并归类区分竞价组。
商务标报价最低、技术标得分最高中选。
1家中选:获得年度采购用量的50%份额,1年采购期;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的数量比例不得高于1∶1;
2家中选:2年采购期;获得75%采购份额,其中50%作为最低价中选企业的采购量,25%作为最高分中选企业的采购量,非中选药品竞争其余的市场份额。非中选与中选数量比例不得高于1∶3。
最新进展:国家层面第二批带量采购估计不用多时就会启动,相关药企已经受到邀请参加明天(11月27日)在上海举行的联采办座谈会
胡静林局长调研武汉时肯定武汉在带量采购方面的探索,并鼓励各地建立常态化的带量采购机制,采购范围扩展到未过评药品、高值耗材。
7号文实施之后,为何近年来各省迟迟不见“省标”?
4+7集采试点、集采扩围,是国家层面上对特定品种实施的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价换量。虽然只涉及25个品种,但其对行业的发展影响深刻。影响之一,便是给各省药品采购方向指明了一条清晰、可行之路。
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药品采购7号文之后,全国陆续启动了新一轮的招标采购,但经过2年左右的项目实施之后,各省基本进入了备案采购、直接挂网、价格联动的状态,通俗讲就是没有启动新一轮的“省标”。
不是不想,实在是医改进入了深水区,下一步该如何采购?需要顶层设计上有所突破。
2018年组建了全新的国家医保局,顶层设计重新得以调整完善,而4+7就是一个改变药品采购方式的突破口。
在4+7试点执行超越预期并启动了集采扩围之后,各省“茅塞顿开”:原来还有这样的“玩法”?既能价低药价,还能规范使用,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并确定了新的医保支付标准,可谓是一石三鸟。
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省纷纷开始探索尝试带量采购。
湖南、江西、武汉、河北纷纷探索实践省级层面的带量采购
湖南第一个吃螃蟹。先是发布了全省药品集采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进行意见征求后,缩小了带量采购范围,最终圈定了52个抗菌素进行带量采购。既要保证用量,又不能太过超量---毕竟还有“限抗”政策。
江西紧跟其后,并另辟蹊径。国家搞过评药品与过期专利药品的带量采购,我就搞非过评药品的带量采购。非过评品种,目前大范围锁定了PPI、抗生素及中药注射剂,都是临床用量大、金额高的品种。采用双信封规则,既选用价格最低,也要不能放弃质量最优。
到了河北,带量采购进入了更加细分的领域: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15个药品被纳入并公布了采购量和限价。限价超低,还未开始采购,就来个下马威。比如,二甲双胍口服常释剂型,0.25g限价为6分/片、丸;卡托普利25mg限价为3分/片、丸,格列本脲口服常释剂型2.5mg同样限价3分/片、丸。
而副省级城市湖北武汉市,按捺不住占据全省一半以上药品市场份额的药品需求量,也开始发文征求意见,准备带量采购。
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微
重点在于上述标蓝部分,通过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医保局下一步的采购思路---除了在国家层面继续推进带量采购之外,建立省级层面常态化集采也将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并且拓展到非过评药品(如江西、武汉),以及高值耗材的集采上。
而第二批带量采购也有最新动向,据各方消息汇总综合分析,估计不用多时就会启动。相关药企已经受到联采办邀请,参加明天(11月27日)在上海召开的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
4+7示范了采购思路:各省即将全面进入特定品种的带量采购时代
湖南对抗菌素进行带量采购、江西对非过评品种、青海对重点监控专项集采,山西对集采扩围之外也纳入使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进行带量采购,预示着除了国家医保局实施的国家带量采购之外,各省也学习借鉴并结合省情制定不同类品的品种进行带量采购。
特定品类的品种全面进入带量采购的时代已经来临,这正是4+7集采带来的蝴蝶效应。而蝴蝶的翅膀还没有停歇,或将卷起一轮又一轮的采购旋风。
江西带量采购方案核心内容如下:
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部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严禁二次议价,不得以药占比、品规数要求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使用
非中选药品的采购量,须与采购的中选药品数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公立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且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的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须与采购的中选药品数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1家企业中选的,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的数量比例不得高于1∶1;
2家企业中选的,数量比例不得高于1∶3。
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1家企业中选的,原则上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2家企业中选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以最低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