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提供一些材料: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生产企业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还应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要符合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海关按照工作系统布控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现场检验结果、感官检验结果、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海关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可以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使用。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