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扩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也要带量采购了!

来源: 医药零距离/YY-zerodistance

对“4+7”外的品种进行带量集中采购,各省陆续开始行动,湖南从抗菌素带量采购着手,河北从糖尿病心血管药物中选了15个,现在江西要扩展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了!


今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印发《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4+7”以外的品种筹备开展带量采购!


据《实施方案》内容显示,江西省将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部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实施带量采购。鼓励各采购联盟遴选国家和省级带量采购以外的品种,探索开展带量采购。


具体方式仍和“4+7”的操作类似,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预估并上报汇总后形成全省年度采购用量。1家企业中选的,取年度采购用量的50%为约定采购总量。2家企业中选的,取75%为约定采购总量,其中50%作为最低价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25%作为最高分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非中选药品竞争其余的市场份额。


同竞价组药品1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12个月;2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24个月。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结算和支付


《实施方案》规定,对带量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采购联盟区域内医保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1家企业中选的,原则上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2家企业中选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以最低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非中选药品价格超过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非中选药品价格在支付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按支付标准执行;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不高于最低中选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