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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9]13号)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
筹资对象
凡居住在我县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出生的新生儿需缴纳2020年筹资款。户口不在本地的居民,需在居住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明。
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18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30元,其中政府补助520元,个人缴费310元;低保边缘户政府补助710元,个人缴费120元;持证残疾人政府补助550元,个人缴费280元。
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00元,其中政府补助520元,个人缴费180元;低保边缘户政府补助630元,个人缴费70元;持证残疾人政府补助550元,个人缴费150元。
全部人员类别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重点优抚对象,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门诊待遇
(一)门诊统筹
统筹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每年600元。
根据不同病种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按抚人社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大病保险
(一)起付标准
起付线为1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及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患儿6000元)
(二)支付比例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5万元以内(含5万元)补偿60%;每增加5万元,补偿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补偿比例为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及及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患儿补偿比例70%)。
最高支付限额无封顶。
住院统筹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直接到全市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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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为现行政策,如若有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县医保中心电话:024—5748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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