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要求,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
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为: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
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二、健全零售药店管理体系
完善零售药店管理制度,零售药店需具备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上传到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各地要根据参保慢性病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分布以及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立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机制。
三、规范零售药店服务管理
零售药店要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共享。零售药店对于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的谈判价;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允许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对于治疗高血压、 糖尿病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支付标准将另文规定)。
四、创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模式
(一)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各地结合当地医疗机构情况,确定慢性病的诊断医院。参保病人到诊断医院就医时,由具有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确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
各地要结合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患者病情,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承担慢性病治疗工作。
(二)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零售药店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可将用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或发放给参保患者。
(三)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网点布局优势,落实“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并与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处方流转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的监管。
(四)进一步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需明确生产厂家。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审方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五)加强大数据应用监管模式。强化医保协议管理,按时足额与零售药店结算。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信息与零售药店信息实时共享,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创新长效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加大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和考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零售药店提供慢性病用药服务是推进实施健康广东战略,推动全省形成分级诊疗制度,促进零售药店健康发展,满足参保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医疗机构是处方药供应保障的主体,零售药店是方便群众购药、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的有益补充,医疗机构不应以处方外流为理由减少临床必需药品的合理配备。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选择符合规定的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