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定点药店全面接入慢病统筹!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广东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作为国家医保政策先行先试省份,《指导意见》极有可能成为相关领域顶层设计及全国推广的范本。


无论是与国内其他省市横向比较,还是与本省历史政策纵向比较,《指导意见》中的诸多规定直指当前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痛点,并颇具创新性,将为定点零售药店带来重大利好:


亮点一:


《指导意见》由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暗含着“三医联动”的基本逻辑;而《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


“三医联动”被认为是医改走出深水区的必由之路,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将零售药店纳入“三医联动”体系,或意味着零售药店被正式列入医改范畴,被边缘化的局面将得到彻底改观。


亮点二:

《指导意见》明确“零售药店提供慢性病用药服务是推进实施健康广东战略,推动全省形成分级诊疗制度,促进零售药店健康发展,满足参保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


分级诊疗在全国范围内蔚然成风,但零售药店大都与分级诊疗体系绝缘。广东省此次开宗明义地赋予零售药店在分级诊疗中的“合法身份”,无疑是在制度层面打破了医疗与医药之间的玻璃门,加之医保的连接,进一步实现了“三医联动”的设计初衷。


亮点三:

《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零售药店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可将用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或发放给参保患者”。


这一规定促使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之间的关系从竞争走向竞合。表面上看,零售药店升级为医疗机构的“延伸药房”或“配送中心”,而更深层次的含义,则是基于医药服务效率而对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职能的重新划分,或预示着医药格局的重新建立。


亮点四:

《指导意见》规定,“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指导意见》并未将外配处方承接者限定为“医保统筹药店”,而是一般性地规定为“定点零售药店”,这或许意味着,医保统筹部分将全面接入广东省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从政策宏观调控到普惠性实施,这一动态变化可谓开行业先河。


同时,《指导意见》将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扩充为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较以往有大幅度增长,其背后或蕴藏着巨大的市场增量。


亮点五:

《指导意见》规定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与前述规形成呼应,进一步体现出推进医药分开、处方外流的决心。纵览相关规定,对于处方外流的谓语多为“不得禁止”,而《指导意见》用“主动提供”,这决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实质上的巨大进步。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以慢病用药为切入点,确立了零售药店在“三医联动”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除了为零售药店带来直接的业绩利好,更为零售药店全面参与医改进程埋下了伏笔。正如益丰药房董事会秘书王付国所言:


“它是中国医改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朝着‘医药分业’这一改革目标的重要创新和突破,是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中的真正全面联动的案例,是零售药店作为一支力量参与医改政策的创新尝试。这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处方外流,有利于医保统筹账户资源在院外的平等配置,有利于广大患者就近享受药店带温暖的专业药事服务和购药体验。本次广东省医保局、卫计委、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先行试点政策有望带动全国各地相关政策出台的‘药引子’。”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要求,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


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为: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


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二、健全零售药店管理体系


完善零售药店管理制度,零售药店需具备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上传到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各地要根据参保慢性病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分布以及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立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机制。


三、规范零售药店服务管理


零售药店要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共享。零售药店对于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的谈判价;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允许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对于治疗高血压、 糖尿病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支付标准将另文规定)。


四、创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模式


(一)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各地结合当地医疗机构情况,确定慢性病的诊断医院。参保病人到诊断医院就医时,由具有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确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


各地要结合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患者病情,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承担慢性病治疗工作。


(二)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零售药店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可将用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或发放给参保患者。


(三)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网点布局优势,落实“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并与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处方流转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的监管。


(四)进一步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需明确生产厂家。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审方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五)加强大数据应用监管模式。强化医保协议管理,按时足额与零售药店结算。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信息与零售药店信息实时共享,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创新长效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加大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和考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零售药店提供慢性病用药服务是推进实施健康广东战略,推动全省形成分级诊疗制度,促进零售药店健康发展,满足参保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医疗机构是处方药供应保障的主体,零售药店是方便群众购药、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的有益补充,医疗机构不应以处方外流为理由减少临床必需药品的合理配备。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选择符合规定的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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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药店设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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