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是否真的叫停了“邮寄处方药”?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两部委叫停邮寄处方药”的消息近些天甚嚣尘上,对此有媒体称,“在发改委、商务部叫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通过邮寄、互联网售药的背景下,B2C模式恐怕会很快出局,而提前布局线下市场的企业已经获得先机了”。


那么,究竟两部委是否真正叫停了邮寄处方药,处方药还能进行网售吗?


事实上,争论来源于2019年11月24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的通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被列举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第五项“禁止或许可类”中,属于禁止类清单。



正因为此通知的发布,互联网上出现很多有关“禁止邮寄”的信息。但针对此通知,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互联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从国家的层面不是故步自封的。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就有体现:


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通过两项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多了“违反规定”四个字,也就是说在文字描述上更加放宽了,而不是传说中收紧了。


回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直接”两字成为事实上互联网医药进行处方药销售法律依据——间接(合规)销售处方药被认为是符合规定的。动态来看,12月1日正式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并未直接禁止第三方平台网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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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笔者认为,“不得违反规定”成为能否销售处方药最关键的六个字。


在通知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中药品前有个,这个符号是指,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新《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一句的意思是权力下放,通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也可以看的出来,其禁止行为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药监局。也就是说,能否邮寄处方药最终药监局等主管部门最终决断。


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通知也说明“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依此判断,国家并未就处方邮寄等作出禁止性规定,只是基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加强监管而已。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的意见》,其中针对处方药销售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做规定,如第四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中规定:


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针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的规定,笔者认为,其初衷并不是限制、禁止处方药网上销售,而是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通过规范界定药品生产者、经营者、网络销售平台责任,来保障网售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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