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药范围。“两病”患者门诊保障用药,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
3、保障水平。“两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合并执行;统筹基金支付65%;季度统筹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50元,糖尿病为100元,同时患有“两病”人员,按糖尿病限额执行。限额不滚存、不累计。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参保时所在季度限额可全额享受。
4、政策衔接。已享受门诊慢病待遇患者,不兼得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与居民医保其他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可以兼得。
5、定点就医。我市“两病”患者实行定点就医,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下公立综合医院(包括校门诊部、校卫生所),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及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两病”用药价格的上述级别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管理。未成年居民“两病”定点放宽至儿童专科医院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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