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享受
1.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按不同的比例支付。酒泉市域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基金支付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基金支付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1200元,基金支付比例 60%。
2.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药品费用个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项目,个人自付20%;医用材料限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或费用,由个人自付。
4.参保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比例补偿。
5.普通门诊和慢性特殊疾病按比例限额补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医保倾斜照顾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普通病种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国家确定的重大疾病,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4.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普通疾病3万元,国家确定的重大疾病6万元。
敦煌医疗
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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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龚德宏
审核:李 侠
编辑:贺凤翔
来源:城乡居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