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中医院
院长会议决策规则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院长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实现行政、业务议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中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支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医院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做出决策;讨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听取各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医院形势,部署总结工作。
第三章 讨论与决策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制定本院学习、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方案。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第五条 讨论通过拟由党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研究落实党支委会关于医院办院方针、指导思想、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绩效分配方案、实施计划和措施、工作总结、经费预算、决算等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听取各分管院长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部署全院阶段工作。对全院的业务建设、行风建设、劳务分配、员工福利、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奖惩、经济核算、仪器设备、后勤、保卫、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讨论研究其它重大问题,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人员招录和解聘、常规晋升晋级、提拨任命等医院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进修培训、重要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人才培养和引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基建项目、审计与监察、综合治理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对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第十条 审定医院有关奖惩规定,讨论决定各种考核和奖励申报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听取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或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院长办公会议是全院最高行政议事和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为便于掌握情况和决策,必要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外出时,指定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在议事和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做到科学决策。会议记录由院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的决策和决定通过院务会传达,或由院办公室传达到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召开时间: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周三下午),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认真填写议题内容,拟定解决措施和办法,并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字同意,在开会的三天前(以工作日计)上报院办,由院办汇总后呈报院长确定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作讨论。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有关部门要提出书面意见或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院长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最后发表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由院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条 建立侯会制度。除院长办公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由院办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会议,议题结束后离席。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夫妻、直系亲属、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会议期间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的保密事项。
第六章 贯彻督办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办负责,会议记录由院办确定专人负责,院办负责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并负责送达相关部门,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会议纪要由院长负责签发。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策决议必须报医院党支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领导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涉及全院性、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由院办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要抓好所管部门对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做好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各科室各部门必须坚决服从和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