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短缺药品供应、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品“搭车涨价”。
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保障药品供应优先、满足临床需要优先”的原则,采取鼓励短缺药品供应、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品“搭车涨价”的价格招采政策,依职责参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意见》指出,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推进建设区域性、全国性药品联盟采购机制,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
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意见》强调,深化“放管服”,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托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预警重点监管品种。
此外,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关注被函询约谈但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形。
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意见》指出,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切实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提供该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对监测发现或各方反馈的短缺药品线索,及时了解情况,提供信息支持,协助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供应配送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区域性、临时性短缺涨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