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药品超过一定时间后,其内在结构、组成和临床效价均会发生改变,大多数会疗效降低,甚至产生毒性作用。
因此,大部分患者都会关注药品有效期,并认为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可以放心使用。其实不然,药品有效期不等于使用期。
那么,哪些药品启封后
不宜长期保存呢?
糖浆拆封后需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已经拆封的糖浆剂即使在有效期内,建议夏季一个月内使用,冬季三个月内使用。
因为糖浆等液体类制剂易滋生细菌,性质也相对不够稳定。再次服用时应在光亮处观察溶液是否澄清,如果出现气泡、变色、结晶或有沉淀物,表明已经变质不能再服用。
口服混悬液加水配制后置于密闭容器中,在冰箱中冷藏保存,严禁冻存。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下,保存14天后应抛弃。
由于颗粒剂开封后容易受潮,同样按照说明书的保存条件要求,应放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建议一个月内使用完。若出现吸潮、结块等现象,则不宜继续使用。
滴眼液、眼膏剂等眼用制剂拆封后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周。若药品性状发生变化,出现絮状、沉淀等,则不宜再使用。
室温下阴凉处保存,可保存28天。一般已启用的胰岛素不必再放入冰箱冷藏,因反复剧冷剧热易造成胰岛素变性失效,更不能将装上笔芯的胰岛素笔放入冷藏室内。
来源:广西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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