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健康证办理的通知

来源: 海晏卫生健康/hywsjk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公共场所管理,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方便群众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我所现取消办理健康证的业务,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海晏县卫生监督所

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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