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以岭药业(002603.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有关事项的批复》(冀药监药化函【2019】567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同意以岭药业申请增加石菖蒲等237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同意以岭药业在河北省医疗机构开展646种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使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中药配方颗粒相关规定,如国家出台相关中药配方颗粒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据悉,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同意以岭药业409种中药配方颗粒在河北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展临床研究,加上本次新获批的237个品种,以岭药业已累计获批646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且临床研究使用范围也由原来的“河北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扩大到“河北省医疗机构”。对于此次获批中药配方颗粒新增品种并扩大临床研究使用范围,以岭药业表示,这有利于公司拓展中药产业链布局,完善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求并进一步扩大品牌效应及市场份额,有利于构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业绩的进一步提升。“同时,公司将尽快按规定办理生产和品种备案等相关药政手续,利用多年来积累的中医药品牌优势,整合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市场推广等工作。”以岭药业指出。以岭药业在公告中表明,本次公司获得中药配方颗粒有关事项的批复,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预计会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产生正面影响,但产生影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来源:证券日报网 见习记者 张晓玉往期回顾 吴以岭院士荣获“全国中医药杰出贡献奖” 以岭药业7个独家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9版) 吴以岭院士荣获“国之大医·特别致敬”荣誉称号 南山-以岭肺络联合研究中心在广州医科大学成立 以岭药业荣登中国中药企业百强排行榜第1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