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50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50条
1、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2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主要是应规定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项目、周期以及档案管理等管理要求,还应包括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劳动者的管理要求,并明确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等。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一名统计员,其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内,办公室同为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一名铸造车间劳动者,多会接触粉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参照上述第12点。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另外,按原规定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可以在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也可咨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由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3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
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不得解除或终止。
30日内。
90日内。
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应对这些岗位或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识别和检测,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确定是否应将上述人员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2。
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需要接到通知之日起在10日内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6)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7)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按现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 小时后进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噪声引起的暂时听力位移。新GBZ188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初次检查改为在脱离噪声环境14小时后进行,即工人经过一夜的休息后,就可以进行听力检查了,当然小夜班或大夜班的工人是不能参加当天的听力检查。
不是,比如潜伏期长、隐匿性强、迟发性特征明显的职业病尘肺、职业性肿瘤、锰中毒等,在离岗后即便不再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一些劳动者仍会在离岗后数年甚至数十年发病。
(1)要求劳动者认真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史”;
(2)不要随意委托项目,比如无苯岗位委托“苯”项目体检,也不要漏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进行;
(3)对于不在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4)高温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应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一般5-6月份组织体检较为合适;
(5)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认真阅读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汇总报告,及时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和建议。
(6)如某一种情况多发,比如肝功能、血常规、胸片“小阴影”,应引起重视,在技术机构的指导下,进行风险评估。
(7)对一些异常情况即便是非职业健康损害问题,比如高血压、血糖指标异常、心电图异常等,用人单位也应引起重视,加强健康教育和引导。
捍卫健康非小事
依法执业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