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用耗材费用增长,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增总量与取消耗材加成减少合理收入总量持平。公立医院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我院将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主动配合改革,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来降低成本,及时做好价格调整、报销联网和价格公示工作。在病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青医保字〔2019〕10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取消耗材加成理顺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用耗材费用增长,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增总量与取消耗材加成减少合理收入总量持平。
(二)坚持合理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绩效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投入政策,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机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三)坚持优化调整。优先选择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技术服务型医疗收入占比。
(四)坚持协调配套。取消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控费、财政补助、加强部门监管等措施配套联动。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耗材加成。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再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它形式的折扣。提高手术和床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综合、临床诊断、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级别医师开展的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三)梳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价格》)中医疗服务项目主要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设置。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科研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驻青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一并按照本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消耗材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保障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各医疗机构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价格调整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更新价格目录并公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配合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好相关补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助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
(三)规范医疗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降低成本;要及时做好价格调整、报销联网和价格公示工作,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四)加强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及时主动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社会关切,遇有重大舆情,及时会商并积极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平稳推行。
本通知中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理顺工作过渡期为2个月。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2.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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