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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通知,印发该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方案。将选择南京溧水区、无锡江阴市、徐州邳州市、南通启东市、连云港赣榆区、扬州仪征市等6个地区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综合试点。
方案指出,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产品数和金额数在《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9]4号)规定的基础上,每年提高5-10个百分点,最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产品和金额占比均分别不低于90%,80%,60%。
可以说,江苏是全国首个将基药“1+X”模式率先落地的省份。此前(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中就曾对基药的配备使用提出了要求:
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上述内容的目标,旨在推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1+X用药模式,确立以基药为主导的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这也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基药的配备使用比例数据。
通知显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逐步提高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经药事会审议通过,做出了上述品种调整。
主要任务:
(一)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产品数和金额数在《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9]4号)规定的基础上,每年提高5-10个百分点,最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产品和金额占比均分别不低于90%,80%,60%。
2.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范围。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加强对医师、临床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指标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街接。结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予以积极推进。制定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街接政策措施,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实现医共体内药品供应保障一体化,满足临床用药霄求,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统一管理组织。医共体牵头单位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与的统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医共体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同时,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形成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职责清晰、协调一致、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2.统一使用目录。根据区域内临床诊疗服务需求,制定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使用的药品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推动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方面统一使用同商品名的药品。
3.统一集中采购。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在遵循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总体政策框架下,推进以医共体为单位集中带量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上采购药品,实行阳光操作杜绝网下采购。
4.统一配送结算。以县(市、区)或县域医共体为单位与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的配送关系。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教责任,按时统一向供货企业结算支付药品货款。
5.统一药学服务。建立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规范,实现处方点评、前置审核、临床药师签约服务等药事管理工作一体化。探索建立医共体总药师制度。探索推动各成员单位院内制剂在医共体内部调剂使用。
(三)实施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健全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完善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为加强药事管理,完善药物政策提供支撑。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体系基础上,健全完善覆盖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要求,定期报告本机构的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销售金额,供应配送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分析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仿制药和原研药、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等类别结构、价格变动,支付报销等情况,并形成监测报告。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监测结果运用机制,根据监测情况督促整改在药品采购使用、供应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药政管理领域决策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健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科学应对机制,实现短缺药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1.规范执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专人担任短缺药品信息联络员。按照国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和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6号)要求及时上报短缺药品信息。
2.系统应对药品短缺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键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短缺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置。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有关要求,通过调剂、替换等措施做好医共体内药品保障供应工作。
3.严格落实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制度。设区市对存在较大短缺风险的急抢救类药品(省级储备以外)进行储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对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储备。建立药品库存预警机制,确保必要的库存使用量。
(五)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利用药品临床使用监测数据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等,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井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
(六)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做好政策街接,形成工作合力。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全额保障基本药物供应。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实施步骤
(一)综合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上半年)。在各地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等情况,选择南京溧水区、无锡江阴市、徐州邳州市、南通启东市、连云港赣榆区、扬州仪征市等6个地区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综合试点。6个试点地区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二)总结经验成效阶段(2020年三季度)。组织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综合试点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6个试点地区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三)全面推广实施阶段(2020年四季度起),将试点地区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在全省进行宣传推广。整体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在我省全面落地并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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