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政策。全市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根据兰州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医保发[2019]1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因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或参加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居民医保终止手续,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属于统筹费用,不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