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接触不同种类和用途的药品,而药品有效期有好几种标识,那我们该如何正确的判断药品有效期呢?
药品有效期的主要依据来源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现在市场上有效期的标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生产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生产日期为2019/03/07,有效期至2021/03/06,则该药品可使用至2021年03月06日,2021年03月07日就不能再使用了。
(2)若标注到月,例如:有效期至2022年02月,则表示该药品可使用到2022年02月28日。
(3)英文标识:例如EXP 2021-01,则表示该药品可使用到2021年01月31日。
为了方便患者容易理解和判断药品具体的有效日期,建议药品有效期标注时,将有效期标注到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如果保存不当,比如应在凉暗处保存的药品却置于阳光暴晒下,就可能会引起药品变质失效。因此在有效期内使用时,需要随时注意观察它们的性状,一旦发现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止使用。过了有效期的药品,一律不能再用。
供稿:药剂科 高洁 编辑:彭永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