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有些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有些尚未做过。
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人事信息,查询合同,询问相关责任人,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该公司正式员工做过职业健康检查,而劳务派遣人员均未做过职业健康检查,只是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过普通体检。
虽然该公司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为劳务派遣人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认定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该公司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当然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不行!
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不能认定为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与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匹配!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同时,劳动者也不应存在麻痹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自身健康负责。
1、可以判定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从而将职业病危害预防在先;
2、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早诊断、早治疗,必要时调离岗位;
3、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来源: 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