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即日起,正式将我市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保障机制。
一、异地就医实行新举措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二、“两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内到嫩江市人民医院、嫩江市中医医院、铁民社区、立新社区;乡镇到本乡镇的卫生院。
三、“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内到嫩江市人民医院、嫩江市中医医院、铁民社区、立新社区;乡镇到本乡镇的卫生院。
四、嫩江市人民医院“两病”患者认定流程
五、“两病”患者的报销标准
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六、要求
1
为确保“两病”认定的真实性,医生必须核对患者本人身份证,杜绝他人骗取医保资金。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医生和患者的认定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与相应处罚。
2
医生必须认真书写门诊手册,详细记录患者既往史、就诊及治疗经过、查体、辅助检查。诊断依据要充分(准确记录患者提供的就诊医疗机构的名称、病历号、社区证明、或本次有效辅助检查)。
3
按照最新版国家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
4
首次确诊一年内的“两病”患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疗程未结束前不得重复开药。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药品处方。
5
因处方要求不允许开具大处方,6周和12周以上属于违规大处方,因此要求门诊医生务必在处方的疾病诊断的后面括号标注“两病”字样,否则处方点评不合格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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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邢 红
编 辑:张子涵
审 核:杨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