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正式执行
针对广大参保群众反映的异地就医“转诊难”“直结难”等难心事、烦心事,近期,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原《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兰人社发〔2018〕23号)进行了适当调整,印发了《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1月1日正式执行。
《规定》涉及的主要变化和调整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门诊用药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参加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虽然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规范门诊药物治疗的,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申请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已纳入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糖尿病伴并发症”两项病种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继续执行现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政策,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二、用药管理
(一)用药范围。“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 4 -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品,并优先选用其中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二)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参保人员,可一次开具治疗药物不超过 30 天的药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得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三)药品零差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均为非营利性的基层医疗机构,“两病”门诊目录内用药执行“零差率”政策。
三、待遇保障
(一)“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附件所列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支付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在当年不足时,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二)“两病”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公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报销比例为 50%,每人每年度高血压支付限额 4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 800 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 1200 元,支付年限均为 5 年。“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待遇支付限额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当年累计报销未达到支付限额的,跨年不结转。参保中断后重新参保的“两- 5 -病”人员应当进行待遇核定。
(三)“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 10%,再按“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规定支付。使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用药目录所列药品以外或为“两病”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四、结算办法
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参保人员,要以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卫生院(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做好用药保障。“两病”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若参保人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诉或者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员未在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五、审核标准
(一)高血压
1.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需提供患者本人近半年在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或体检资料。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相关检查资料:24 小时动态血压(体检资料必须提供)。
(4)定点医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诊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血压≧160/95mmHg。
3.门诊诊疗范围降压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
1.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需提供患者本人近半年在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或体检资料。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血糖(空腹、餐后)及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报告单(体检资料必须提供)。
(4)定点医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诊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断标准。
3.门诊诊疗范围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
六、申报流程
永登县参保居民凡符合“两病”门诊用药标准,需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在户籍地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中医院体检中心领取《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申请表》
按说明填写完整,加盖选定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并附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病情证明资料,报送至户籍地乡镇卫生院初审。
本实施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