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门店负责人,只需一名执业药师
近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由总部指定一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管理人员统一担任下属门店的企业负责人,也可由注册在下属门店的执业药师担任本店负责人。
按照《通知》,这也表示,所有连锁门店都不用每家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担任负责人了,只需指定一名执业药师担任即可。
此外,对于经营处方药的下属门店,该《通知》要求,除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外,还要配备不少于一名执业药师在门店审方管理和提供药事服务。
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下属门店,还须配备一名中药类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技术人员(含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的人员)负责审方管理(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材、中药饮片或药食同源类饮片的除外)。
多省发文,不用执业药师担任了
其实,出台类似政策的还不只有湖北省,与之不同的是,湖北省仍需1名执业药师担任所有门店负责人,而其他省区则直接不用执业药师担任了。
12月2日,安徽省药监局印发的《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所属门店药品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再要求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
无独有偶,就在上个月,新疆药监局印发的《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也提及,申请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每家门店至少还应当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
按照安徽、新疆政策来看,这也表示,连锁门店负责人,可不由执业药师担任了。
每20家店,只用增配1名执业药师
同时,该《通知》也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鼓励和支持已实现“六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建系统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执业药师集中远程电子审方和提供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对于实行由连锁总部集中远程审方和提供药事服务的,下属门店20个以内的须配备3个以上的执业药师,不足20个门店的按20个计算。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个门店须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远程审方执业中药师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1/3。
然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特别强调,远程审方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服务,可以作为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的补充手段。
十大红线,湖北药店注意
此外,除了利好,在监管方面,湖北省也提出了规定,该《通知》要求,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的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和行政处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不安装与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的计算机系统,不实行统一质量管理;
2、不从连锁企业采购药品、收购来源不明的药品;
3、未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质量管理及处方审核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阴凉、冷藏储存设备;
4、未按储存规定条件和要求储存药品;不凭处方及不按规定登记销售处方药;
5、将药品和非药品混放,将非药品按药品进行宣传,以消杀用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6、违规销售疫苗、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磷酸可待因类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冷藏冷冻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7、销售过期失效药品;
8、未取得冷藏冷冻药品经营许可擅自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等超范围经营药品;
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10、连锁总部及下属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挂靠、挂证等行为。
同时,《通知》还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下属门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到连锁总部;发现下属门店有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约谈、发警告信、责令整改、责令召回、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的下属门店要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给当地医保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对下属门店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每半年报省药监局药品经营监管处。
本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显通事业部咨询电话:0431-81036133 15043025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