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从此再无“猫狗之争”?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新增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条款



《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白热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亦日趋常态化,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严重影响。对此行业专家认为,引入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反垄断法》对欧美国家相关立法实践、执法实践的借鉴,将是我国在互联网行业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


违法成本显著增加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将原“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更改为“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上限是“旧版”的100倍。


此外,原《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七条中增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条款,具有明显的导向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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