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医院需新设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

来源: 医药价格与健康/yyjgyjk

  1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适于全国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同时,对于价格管理部门职责及人员配备方面,《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对于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也有基本的工作要求,分别为: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